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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研究
只有在仲裁庭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适用。”该条款从“不下令采取该措施可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和申请人可能胜诉,两个方面规定了仲裁庭下达临时措施的条件。从条文的规定看,仲裁庭在下达有关维持现状或恢原状、防止损害或影响仲裁程序以及财产保全这三类临时措施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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