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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研究
且远远大于准予采取这种措施而可能对其所针对的当事人造的损害;而且(b)根据赔要求所依据的案情,请求方当事人相当有可能胜诉,但对这种可能性的任何判定不得影响仲裁庭此后作出任何裁定的自由裁量权。关于对第17(2)(d)条所规定的临时措施的请求,本条第(l)款(a)和(b)项的要求<<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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