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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研究
的任何终结、中止或修改迅速通知法院。(3)受理寻求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法院如果认为情况适当,在仲裁庭尚未就担保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或者在这种决定对于保护第三方的权利是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命令请求方当事人提供适当担保。第17条之十一拒绝承认或执行临时措施的理由(l)仅可在下列任何<<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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