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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研究

措施作必要的重新拟订,使之为了执行该临时措施的目的而适应自己的权力和程序,但并不修改临时措施的实质内容的:第36条第(1)(b)款(一)或(二)项中所述任何理由均适用于对临时措施的承认和执行的。(2)法院根据本条第(1)款中所述的任何理由作出的任何裁定,均只在为了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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