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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研究
临时措施时才具有效力。受理寻求承认或执行的法院不应在作出这裁定时对临时措施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讁?訛。中国的仲裁立法并没有对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域外承认和执行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与此相关的内容是《仲裁法》第6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从这两条看出,涉外仲裁当事<<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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