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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研究
目的相悖,同时也加重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有碍司法效率。并且,仲裁庭是实体争议的处理者,对案情最为了解,对是否需要采取临时措施也最为明了,因此由仲裁庭来决定是否采取临时措施最为适宜。其三,赋予仲裁庭临时措施的决定权有其理论依据。参照民事诉讼保全程序中的承认仲裁庭享有<<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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