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研究
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不妨借鉴现有的国际立法规定。同时,当事人由于程序的繁琐、成本变高等问题而选择在他国进行仲裁,也有损中国仲裁在国际上的形象,不利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发展。其二,临时措施的决定权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与仲裁便捷迅速的目标不符,亦与当事人快速解决争议的<<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