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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研究
裁机构足以胜任该程序的运作。尤其在仲裁庭组成之后,仲裁庭对案情最为了解,对于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最为明了,由仲裁庭作出保全决定将避免时间上的拖延,有利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其四,赋予仲裁庭此项权力,与中国法律并不违背。中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只是对仲裁临时措施问题<<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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