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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研究
裁庭自裁管辖权的问题,就是先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规定,然后其他的仲裁机构进行效仿。在仲裁法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通过一种变通的方式,授予仲裁庭自裁管辖权。这一创新较好地弥补了中国仲裁法的不足,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对于临时措施问题也完全可以采取这种模<<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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