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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研究

于笼统,立法上可以借鉴《示范法》。《示范法》第四章第3节17条之五规定:“仲裁庭可以要求请求临时措施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与这种措施有关的适当担保;仲裁庭应要求申请初步命令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与这种命令有关的担保,除非仲裁庭认为这样做不妥当或没有必要”。第17条之八第3款规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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