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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研究

执行作出规定中国是《纽约公约》成员国,因此,中国的仲裁立法中已经有了关于仲裁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规定,具体到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还缺乏相对应的立法对其进行规制,实践中中国的仲裁中临时措施很难在别国法院得到执行。立法空白是直接的原因,除此之外,中国也并没有与其他国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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