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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研究

求,可准予采取临时措施。”其第9条规定:“在仲裁程序进行前或进期间内,当事一方请求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和法院准予采取这种措施,均与仲裁不相抵触。”根据该规定,《示范法》在临时措施发布权方面采取的是“仲裁庭法院并存权力模式”,即当事人既可向法院也可向仲裁庭申请临时措施。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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