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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研究

种“并存权力”模式之下,仲裁庭通过立法的明确规定而获得临时措施的决定权,保证了其在整个仲裁程序中的主导性,有利于其对仲裁有关事项包括临时措施问题及时做出处理从而节约时间成本。同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的救济也不应当被认为是与仲裁协议相违背,只是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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