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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研究
以仲裁庭尚未有机会对此事项作出处理为前提,例如仲裁庭尚未成立,以保证仲裁庭在案件处理程序上的独立性。该制度内容的实质其实正是以法院为代表的国家司法权对仲裁程序的协助和支持,这也正是“并存权力”模式存在合理性的根本所在。中国《仲裁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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