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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角度看“消费者”含义之争

足其生活的需要,所以这些消费者购买手机的目的并不能单一地归属于生产消费还是生活消费。刘海成先生这种消费定义为双重目的消费。如果在“双重目的消费”中生产目的居于优势地位,将其定义为“双重生产优势消费”,反之界定为“双重生活优势消费”。我国《消法》保护的生活消费,当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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