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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角度看“消费者”含义之争
关于知假买假的再判定知假买假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其消费目的显然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是为了索取加倍赔偿。当然,当他们否认这种消费动机时,他人是很难从证据上去证明或判断的。梁慧星教授的经验法则也只能适用于一般情形,在很多情形下,这一法则并不见效。从《消法》的法条来看,<<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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