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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角度看“消费者”含义之争

服务,但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故我国《消法》中的消费者并不包括单位这一法律主体[1]。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认为单位是不存在生活消费的 ,而且《消法》主要是用来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权益,而单位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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