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从经济法角度看“消费者”含义之争

是弱势群体,不应将其纳入消费者的范畴。但也有人提出单位也应该纳入消费者的范畴加以保护,主要理由是单位购买商品时,单位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如果不承认单位的消费者地位,单位购买生活用品时,将无法享受《消法》赋予的权利,而实际享受这些生活消费品的自然人,由于与经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