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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买卖新规则

认为,在极端的情况下,对此履行顺位仍有讨论之必要。要解决前述履行顺位的冲突问题,须首先分析合同义务的类型。一般而论,合同义务主要分为主义务、从义务,和附随义务。买卖合同的主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和支付货款,检验、运输、登记等为从义务,通知、协助、保密为附随义务。经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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