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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买卖新规则
,因买受人已经占有标的物,为防其不当处分(如设定抵押,或再次出售),笔者建议对标的物价值较高的特殊动产,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刻记或铭牌以彰显权利。此外,当标的物被出售后的替代物或加工后形成的添附物,不宜作为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以防权利发生冲突。结语:《解释》对买卖制<<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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