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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地区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考察
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基层社会。其次,任期和撤换工作落实不到位。《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调查中很多情况是调解员一干多年,不管工作好坏,从没有经历改选撤换,这容易造成调解员的态度消沉,工作懈怠。笔者建议建立<<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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