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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地区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考察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调查,广西目前人民调解组织机构的现状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广西大部分地区已经形成了至上而下的四级基层调解组织,实现了人民调解组织的网络化覆盖,健全<<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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