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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登记人和使用人分离时刑事责任认定问题浅析

金,据此仅以登记办卡人违反民事上的形式规定而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显然违反了实质正义理念。同理,以实际使用人没有与银行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得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实际使用人不负刑事责任,显然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理念。2.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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