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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登记人和使用人分离时刑事责任认定问题浅析
实际使用人构成共犯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即认定登记办卡人具有放任故意的情形下与实际使用人构成共犯,理由如下:1.构成犯罪要求实质违法。登记办卡人与银行之间基于个人信用形成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然其主观上并不一定具有恶意透支银行资金的直接故意,且实际上也没有占有银行资<<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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