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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不适格而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效力认定问题
题,下面具体阐述之。一、无船承运人概述(一)无船承运人概述1.概念简析美国最先创造“无船承运人”概念,我国《海商法》对无船承运人没有涉及,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第7条第2款作了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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