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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品行良好”的思考
,为我国“品行良好”的现实操作性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完善品行考察方式。实践中往往是城市居委会或农村村委会简单的证明材料,建议考查形式上:不应限于证明材料,更应从学习工作环境或居住地等熟悉申请者的人提供的至少2份真实推荐信,需要加盖签名或盖章,如在英国,大律师需要提供2份<<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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