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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品行良好”的思考

可从事。[2]故可以借鉴增设将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破产人概念进而为律师执业的禁止事由。另一方面,应扩充积极考察具体外延。如在美国,律师协会考核标准明确多方位:学生受教育的情况;如有工作经历,受雇佣的老板对其评价;法学教授的评价;推荐信上的综合评价,[3]这种事实调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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