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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品行良好”的思考
内在含义实际上被相关执业禁止行为所代替。二、对律师“品行良好”的完善建议立法对“品行良好”给出明确标准,为现实操作性提供基础。一方面要求充实消极禁止行为,不应仅限于律师法规定的法定三种禁止情形。如日本:从受处分之日起尚未满年的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破产人而没有复权的不<<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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