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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一致”原则在抵押中的适用问题

行与甲公司明确约定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脱离于其上大楼的抵押财产,即就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言,建设银行为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这样的情况,是否还是应当依据观点3来进行处理呢?笔者认为不然。从以上憋着对观点1与观点2的反驳可以看出,认可“房”与“地”分别抵押的效力,是合理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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