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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一致”原则在抵押中的适用问题

如果按照182条第2款的规定,仅将大楼进行抵押的,其所占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一并抵押,即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亦应被视作抵押财产,工商银行可以就楼与地的拍卖总价款(即9400万元)进行优先受偿,此时变价款足以对主债权进行清偿,主债权消灭,剩余2900万元归抵押人所有。相反,如果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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