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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一致”原则在抵押中的适用问题
其仅在当事人对其私人事务未作安排时,发挥替代性安排的职能,故对当事人的约定的效力并无影响。且基于该规范实际上调整的是交易关系背景下交易关系一方与他方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也理应理解为任意性规范。参考文献[1]王利明,尹飞,程啸. 中国物权法教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367.[2<<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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