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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一致”原则在抵押中的适用问题
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物权法》担保物权编抵押权部分对于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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