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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构建
享有相同的份额。笔者建议,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特留份应为应继份的二分之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特留份为应继份的三分之一。(三)特留份的放弃与丧失既然特留份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当然可以抛弃。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了继承的放弃。但只限于继承开始后放弃的情形,没有规定继承开始前能否<<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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