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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电子警察交通执法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源造成极大了浪费,不符合法律立法目的;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以罚代管”,忽视对违法者的教育,仅以罚款为目的,把电子警察当作罚款工具,执法动机不纯正。此举是目的不适当之表现,所谓目的不适当是指具体裁量决定所追求的目的不是法律授权的目的,或者在追求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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