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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电子警察交通执法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目的的同时还存在着法律所不允许的附属目的或隐藏目的。因此,将电子警察作为罚款工具甚至创收工具是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所阐述之立法目的的。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我国宜参照美国关于电子警察执法的规定,设定强制性审批程序,明确电子警察设置的最终决策机关。立法中还应<<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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