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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核实权的启动
无需对当事人申请事项进行实体调查,而是应该对法院是否存在 “应查而未查”的情形启动程序违法调查。笔者认为,调查核实权应遵循合目的性原则,民事检察监督中的调查核实是为了监督公权力,而非查明案件事实。通过程序违法调查,如果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调查申请是因为当事人基于举证时限内<<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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