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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之构想

致。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地广人多,相应的公职人员队伍也比较庞大,如果一下子规定所有公职人员都需要进行财产申报,牵涉面过大,反而不利于监督机关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故笔者认为,法律可以将申报主体范围界定为:对于掌握一定事项最终决定权以及可以影响该决定做出的公职人员需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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