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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之构想
权力,不同于一般公民,因此应当让渡部分私权利,接受公众的财产监督应是其相应的义务。我国1995年《规定》没有对申报资料是否公开作出明确规定,2001年的《规定(试行)》则对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报告书作出基本上不对社会公开的规定。笔者建议,应当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情况作为<<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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