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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下“虐待儿童罪”设立之必要性思考
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情节恶劣或严重的行为。虐待儿童行为并不会对公共秩序造成损害或损害的威胁,其侵害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儿童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由于虐待儿童行为与寻衅滋事罪无论是侵犯的客体还是客观方面都不相同,所以寻衅滋事罪不<<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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