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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下“虐待儿童罪”设立之必要性思考

所规制的普通虐待行为(以下简称普通虐待)相比较,则不难发现虐待儿童行为因其侵害对象的特殊性,所以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说至少其社会危害性不会低于普通虐待,既然普通虐待的社会危害性能够达到入罪标准,那么虐待儿童行为显然也达到刑法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标准。2.从社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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