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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下“虐待儿童罪”设立之必要性思考

如忽视行为(将在后文详述),而还有些行为是虐待罪的危害行为但却未必是虐待儿童罪的危害行为,如限制自由;另外,虐待罪以“情节恶劣”作为入罪起点,但儿童处于生长发育期,身体与精神都更易受伤害,“情节恶劣”显然不适合作为虐待儿童罪的入罪起点,虐待儿童罪的起点应当更为宽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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