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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下“虐待儿童罪”设立之必要性思考

待儿童罪的刑期及条文设置笔者认为,虐待儿童罪应当比虐待罪入罪条件宽松,只需情节严重就可以构成犯罪,以体现对儿童的特殊保护;其量刑也应当更重一些,因此,笔者建议比照虐待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相对应从重规定一个刑期。另外,考虑到儿童的认知能力及控制能力尚不成熟,虐待儿童罪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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