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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下“虐待儿童罪”设立之必要性思考

用告诉才处理的条款。笔者建议在刑法第260条第三款增设一个条文专门规定虐待儿童罪,条文可以表述如下:监护人、看护人、管教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采用殴打、捆绑、侮辱、忽视等方式从肉体和精神上摧残、折磨儿童,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注释①秦淮川:《虐童罪难担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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