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下“虐待儿童罪”设立之必要性思考
童生活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成员,如幼儿园老师、邻居等。其二,虐待罪要求虐待行为情节恶劣,但由于儿童是需要特殊保护的对象,所以这一入罪标准显然不足以规制虐待儿童行为。其三,某些虐待罪的犯罪方式不能成为虐待儿童的行为方式,例如父母限制儿童四处活动的自由不构成虐待儿童。<<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