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下“虐待儿童罪”设立之必要性思考
,是指对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不给治病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儿童在主体与客观方面都不能被虐待罪完全包含:其一,虐待罪的主体只能是家庭成员,虐待儿童的主体既可以是与儿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也可以是与儿<<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