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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下“虐待儿童罪”设立之必要性思考

)规制虐待儿童行为面临的刑法困境有学者提出,“基于‘罪名概括性’原理,不宜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的‘虐童罪’。对于虐童行为,可以根据其具体罪状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罪名处罚”②。笔者认为,这一观点的建立缺乏对现行刑法面临困境的剖析:1.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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