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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刍议
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是我国立法中首次专门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属合同前责任(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其内涵为可信赖利益损害的赔偿,而不是履行利益的赔偿。德国法学家耶林在《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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