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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后破产案件执行中相关问题的思考
企业。那么,对于其破产后的执行我们该做何处理?如果因为其转型升级后取得了独立的法人格就免除其转型升级前出资人的义务就必然导致其债权人受到很大的损害。这不符合政府推动其转型升级的本意。而且这种“免除”显然与破产法的立法本意不合。对于“三来一补”企业的转型升级,固然在处<<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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