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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后破产案件执行中相关问题的思考
人格混同的公司,“其中一个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或者两个公司是混合运作的,其实质上具有同一性”,“可做出两个公司实际为一个公司的界定”。即这类主体混同的“三来一补”企业的破产执行如果在其产权无法明晰的前提下,可以据此合并执行。参考文献[1]江平.的修改和发展2007.[2]奚晓明,金剑<<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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