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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后破产案件执行中相关问题的思考
的债权债务予以明晰,由此这种转型升级更多的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性的。在其转型升级前,由于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由其出资人承担,在其转型升级后,由于其法人格已经确立,其出资人也发生了身份的转变,成为了只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而又如上文所说它的转型<<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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